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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,当事人一方提交双方已签认的证据(如工程量确认单),另一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不予认可时,做为鉴定机构应该如何处理?

首先分两种情况
一、对方 “仅否认无证据”(如单纯拒绝认可,无合理理由及证据支撑):
无需采纳该异议,直接依据双方原签认的书面文件(如工程量确认单)作为鉴定依据;无证据的否认属于无效异议
二、对方 “既否认又拿出新证据”(如明确提出异议并附带具体证据):
鉴定人需对原证据对应的工程量进行复核,或开展现场勘验;
最终以复核和勘验后的结果作为鉴定依据,确保结果的准确性。
“谁有异议谁举证”:但是需要对其异议提供具体证据,无证据的否认不具备法律效力,鉴定人无需回应。
核心依据
《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第 5.5.2.2 条: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已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计量结果有异议的,鉴定人按以下规定鉴定:
仅提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: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;
既提异议又提供具体证据的:应复核或现场勘验,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鉴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