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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

固定总价合同可以调价的情形和风险防范建议

天同源 造价鉴定 :2026-01-26 15:33

固定总价合同(又称 “包死价合同”“一口价合同”“包干价合同”),通常约定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时,工程价款不作调整,一方申请对工程造价鉴定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但实践中因工程变更、价格波动等因素,为兼顾公平与利益平衡,特定情形下可允许调价,结合最高院及相关案例,具体情形与风险防范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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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固定总价合同可调价的主要情形


(一)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因素

若合同明确约定调价情形,满足条件即可调整。如(2018)最高法民终 781 号案中,合同约定人工价格波动可调整,法院支持了承包人的人工费调增请求;


(二)设计变更

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,可按规定调价,若实际施工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(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),且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,可按 “按比例折算” 方式计算价款。如(2022)赣民再 74 号案中,施工量因设计变更减少,法院支持按实际工程量折算价款。

合同外工程量增减: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、工期延长,且人工、材料价格上涨,双方未明确约定按原合同价结算的,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调整。需注意:工程量增减需经对方同意或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。


(三)清单漏项

若发包人未提供完整施工图纸,仅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,导致清单漏项、漏量,实际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量可据实结算。如(2014)苏民终字第 0073 号案中,因招投标时图纸未确定,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,法院认定差异部分价款应计入造价。但如果漏项内容在施工合同或施工图中已体现,仅工程量清单未列明,通常不予调价。


(四)情势变更

合同约定人工、材料、机械费不调差或风险包干,但施工期间价格大幅上涨,超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商业风险,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的,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价。如(2017)最高法民申 3108 号案中,柴油价格从每吨 550 元涨至 1250 元,法院认定属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,支持考虑油价上涨调整价款;但如果价格波动属正常商业风险,或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显失公平,法院可能不予支持调价。


(五)适用公平原则调差

因合同签订时基础事实不确定(如仅依据简略图纸签约,后续施工范围远超预估),或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导致固定价严重脱离实际成本,利益失衡的,法院可依公平原则调整。如(2016)最高法民再 135 号案中,合同固定价与实际工程成本悬殊,且主材涨幅达一倍,法院支持双方重新议定价款;


二、风险防范建议

审核合同约定:仔细核查合同中关于调价情形、调差范围、程序等条款,明确人工、材料波动、设计变更等是否属于调价范畴。

保留证据并及时索赔:施工中遇材料价格上涨、工程量变更等情况,留存采购发票、价格报告、签证文件、工作联系函等证据;按合同约定程序提交调价申请、索赔报告等书面文件,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丧失调价权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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